南宁市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教工住宅区
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教工住宅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2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教工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进入本住宅区的外来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3条 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教工住宅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教工住宅区;
坐落位置:大学东路101号;
物业类型:多、高层住宅楼物业;
总建筑面积:75553.93 ㎡。
第4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体以学院规划总平面图及住宅区平面图标明为准。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5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绿地及花园等。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
第6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8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9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委会”)。
第10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业委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
第11条 本住宅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4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在非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
9.擅自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2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3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业委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14条 本住宅区有条件的多层住宅楼经业委会统一规划安排可以安装太阳能装置,但不能危及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不得封堵、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平台。
第15条 各住户不可以封闭户内阳台。通向天顶、天台等部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
第16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住宅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17条 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学院保卫处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
第四章 住宅区内人员行为规范
第18条 本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等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高空抛物及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在小区内丢弃家具等非生活垃圾;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本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进入本住宅区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损坏公物、破坏花草树木者按价赔偿;
2.住户的生活垃圾由各住户于每天早上8:00前投入楼下集中放置的垃圾桶内,由城区环卫工统一收集外运,日产日清;
3.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4.住宅区内严格执行南宁市《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违者按该规定处理;
5.严禁在住宅楼楼梯口、走廊、架空层、屋脚旁、树根下、绿化草坪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或晾晒衣物(指定晾晒区除外),对违规者先行警告,并由违规者自行处理,如不自行处理,则由物业管理人员处理,涉及搬运等处理费用的,由违规者承担;
6.不得擅自接引、拆除、损坏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
7.在本住宅区公共场所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20条 外来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做好来访登记。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住宅区。进入住宅区内的车辆行驶速度不高于15公里/小时,禁止鸣号,禁止试、练车,车辆按规定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不得污染环境卫生。对故意寻衅闹事或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送交学院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通知拖车拖离,拖车费用由占用人承担。
第21条 公共区域严禁私拉管线(尤其是电动车充电线),未经许可私拉管线的,对违规者先行警告,并暂时没收管线,如涉及费用的则由违规者承担,造成事故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2条 公共区域的墙体、防水、路面、水电、五金家具等维修费用统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收支。业主私有住房的维修,水电表以后部分(含水电表)由业主个人自行负责维修,困难业主确实无法找到维修人员的,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所有维修费用由业主个人承担。由于业主私有住房因装修或管线老化造成他人住房损坏(含漏水、漏电、楼板墙体开裂等)的,业主必须承担他人的维修费用。
第23条 住宅区内严禁饲养或散养禽畜(鸡、鸭、鹅、鸽等)及一切有污染环境的动物,如发现有饲养或放养的禽畜,将视为无主禽畜由物业服务企业捕捉(或捕杀)处理,对违规饲养或散养者一经查实,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通报,由违规者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的捕杀、消毒费用及接受执法机关的处罚。
第24条 严禁在住宅区内占地或破坏绿地种菜等农作物,禁止私自占地或破坏绿地种植花草树木,如发现有违规种植的农作物或花木,将视为无主农作物或花木由物业服务企业即时移除或铲除处理,由违规者承担绿地恢复、养护费。
第25条 住户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犬只进出住宅区和电梯时,小型犬只必须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牵引,大型犬只必须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牵引,并戴嘴套。不牵犬绳、不戴嘴套的犬只不得进出电梯;使用电梯的住户有权阻止犬只随同自己进出电梯;犬只出户不牵犬绳,放任犬只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物业服务企业捕捉(或捕杀)处理。
本住宅区养犬户还须遵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9月1日实施版)。
第五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26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7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委会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29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30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31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32条 本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33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34条 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委会应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该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
第35条 利用本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统一存入物业费专户。
违反规约的各项费用由业委会委托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存入物业费专户。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36条 业委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37条 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的,业委会有权公布其欠费情况。
第38条 违反管理规约的住户,若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或屡教不改的,业委会有权对该住户进行停水、停电处理,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39条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0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1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42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
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43条 本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44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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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