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开云kaiyun官方网站章程》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的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决策方式及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式有: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具体的会议组织、决策形式等依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实施。
第四条 党委会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决定召开学校党代会,审定学校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学校党代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 审定或修订学校章程等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五)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群团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决定学校内设党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审定学校内设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七)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重大人才引进政策;决定全国、自治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决定向上级或校外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八) 决定党内校级表彰奖励、党内校级以上重要表彰推荐名单,以及对二级党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和党员的处分。
(九) 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绩效分配方案,听取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汇报。审定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预算调整、追加、机动费使用和对外捐赠项目。
(十) 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审定大宗国有资产的调整与变更等。
(十一) 审定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出国(境)访问计划等。
(十二) 研究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三) 需由党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 研究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 研究决定落实学校党委会关于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 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四) 拟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订意见,健全教学、科研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 拟定学校行政机构、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
(六) 决定教职工聘任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七) 决定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推荐名单,处级以下干部职工的政纪处分。
(八) 拟定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分配和有关资产处置方案。
(九) 决定单项支出在25万元(含25万元)—50万元的预算调整、追加、机动费使用和对外捐赠项目,拟定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预算调整、追加、机动费使用和对外捐赠项目。
(十)听取年度预算支出情况报告。
(十一) 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决定有关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学生管理及就业等有关事项。
(十二) 拟定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项。
(十三) 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六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广泛调查研究,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必要时需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七条 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开云kaiyun官方网站章程》等有关规定,凡属于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九条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团代会、学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议题应按照《中共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委员会议事规则》《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首先由分管同志或职能部门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依次逐一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
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涉及须公示的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须按规定予以公示。涉及师生集体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师生。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凡属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
决议。对于有不同意见并已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的,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也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校长办公会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汇报。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在校园网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及纪检监察室、审计室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或纪 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出现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 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三)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准确、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 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及学校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