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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19 | 编辑:党委宣传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1911号)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宣发〔20197号),结合开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是以加强理论学习研究和宣传阐释、形势政策教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讨交流等目的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其他涉及学科、专业、科学、技术等学术交流活动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依据《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处)、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它各种类型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以遵循《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1911号)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宣发〔20197)要求为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重要题词精神,凝聚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磅礴力量。

(二)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四)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强化质量意识,精心策划设计,抵制粗制滥造,打造高品质、高品位、高规格的品牌,让活动更加有思想、有品质、有温度。

(五)必须坚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加强对入口关的管理,各部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名称、内容、规模、举办单位、报告人基本情况等。

(一)学校举办或各部门举办上述活动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团学组织及其下属学生团体组织举办上述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审查和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同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审查和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同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或为这些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有境外人员参加上述活动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区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并报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四)在互联网上举办上述活动的,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号)、《广西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实施方案》(桂办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经党委宣传部审核,由党委宣传部报设区市以上网信部门审核批准。

(五)主办部门应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有其它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的,应及时更换或停止举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党委。

(六)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和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的报告人,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未经所在单位批准的,主办部门不得邀请担任报告人。

第六条 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管理。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主办部门要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把控,确保活动全程不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一)坚持内外有别,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与会者不得报道和传播。

(二)在活动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予以制止,立即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党委。

第七条 加强对宣传的管理。举办上述活动,主办部门要对媒体稿件进行审核把关,确需公开宣传报道的,须提前报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纪律,稳妥把握可能涉及的热点敏感话题。

(二)主办部门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三)需要进行网上图文或视频直播,须征求南宁市网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加强问题处置。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出现思想倾向和意识形态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予以处置,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论持续发酵。主办部门要及时向负责审批的学校党委上报有关情况,学校党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不良影响,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按流程审批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批流程为:(一)主办部门填写《开云kaiyun官方网站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申报表(备案表)》一式两份,主办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报学校党委审批,党委负责人在申报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署名,加盖公章。(三)审批完成后的申报表(备案表)一份报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备案,一份由主办部门留存备查。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时,应将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情况作为汇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将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范围,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出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上述活动的严格把关和规范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

(一)对把关不严、履职不力的主办部门和主管部门,宣传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学校党委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发表不当言论的报告人,主办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不遵守宣传纪律的相关媒体,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由其对负责人和报道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四)对借媒体平台恶意传播错误言论的组织和个人,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党委印发的有关规定,如有涉及相关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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