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〇
一
〇
年一月二十日学院
第五届教职工
代表大会第一次
临时会议通过)
(2010年1月)
为更好规范我院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为综合评分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型住房的分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学院住房分配资格的职工。
第三条
按职工综合情况计算总分,本院双职工以总分分数高的一方计分。
第四条:本办法的排序标准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房。若总分相同则按
基础分、工龄分、
校龄分、学历学位分、
附加分、奖励分顺序及其赋分
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选房
。
第五条:计分截止时间为住房分配赋分之年月(离退休人员截止时间为离退休之年月)。
第六条:计分办法
总分=
基础分
+
工龄分
+校龄分+学历学位分+
附加分
+
奖励分
1.基础分:详见基础分值表(表一)。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凡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或担任管理职务的教职工,从职务(含任职资格)取得之日起可选择就高不就低取得相应的最低分。从任期起,每一年增加0.5分,不满一年
的按实际工作月/12
计算
(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
。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实际任职年限计分。但教职工的基础分均不能超过其所属档次的最高分(只计算到本档次最高分止)。
表一:基础分值表
专业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
|
工勤人员
|
职务
|
分值
|
职务
|
分值
|
职业资格
|
分值
|
教授、
正高人员
|
55-60
|
副厅级、
副巡视员
|
61-65
|
高级技师
|
41-46
|
副教授、
副高人员
|
46-52
|
副院长、
院副书记
|
55-60
|
技师、
30年工龄以上工人
|
36-41
|
讲师、
中级职称人员
|
38-43
|
正处级、
调研员
|
50-55
|
高级工、
20-30年工龄工人
|
31-36
|
助教、
助理级职称人员
|
30-35
|
副处级、
副调研员
|
45-50
|
中级工、
10-20年工龄工人
|
26-31
|
助理级职称以下人员
|
25-30
|
正科级、
主任科员
|
40-45
|
1-10年工龄工人
|
20-25
|
|
|
副科级、
副
主任科员
|
35-40
|
|
|
|
|
科员
|
30-35
|
|
|
|
|
办事员
|
25-30
|
|
|
2.工龄分:从参加工作的时间算起,每一年计一分,不满一年
的按实际工作月/12
计算
(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
,离退休人员计到离退休年月止。大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出国留学生、建国前学龄)从入大学起,按学制每年加1分;高中毕业入中专、技校者,按学制每年加1分,初中毕业入中专、
技校者从参加工作起计分。参加工作年限以人事部门核定的为准。
3.校龄分:在学校工作的时间,每年计0.1分,
不满一年
的按实际工作月/12
计算
(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
4.学历学位分:(注:以最高学历学位计算,截止时间为住房分配赋分之年月)
(1)博士学位: 12分
(2)双硕士学位:9分
(3)硕士学位: 8分
(4)研究生班: 7分
(5)双学士学位:7分
(6)学士学位: 6分
(7)本科学历: 5分
(8)大学专科: 4分
(9)中专学历: 2分
5.附加分:附加分可以累计
⑴本院双职工加分以非计分一方职称为准:
高级职称或处级及以上2分;中级职称或科级1.5分;其余人员加1分;
⑵
烈属、革命伤残废军人加3分,两者兼有,只加3分;
⑶
军属、转业或复退军人加1分,两者或三者兼有,只加1分;
⑷
归国华侨,直系台属、侨眷加2分,两者或三者兼有,只加2分;
⑸
已婚育有独生子女加1分。
6.奖励分:详见奖励分值表(表二)。凡开云教职工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以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以及国家及省级其他专门人才。
表二:奖励分值表
获奖励级别
|
获奖项
|
等次
|
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
|
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
5
4
3.5
3
|
|
劳模、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军功奖
|
|
4
|
|
三八红旗手
|
|
3
|
|
|
|
|
|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
4
|
|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
|
5
|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
|
3
|
|
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
|
3
|
|
全国技术能手
|
|
3
|
|
省部级
|
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
|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4
3
2
1
|
|
劳模、
五一劳动奖章
|
|
3
|
|
军功奖
|
一等
|
3
|
|
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
|
|
3
|
|
“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
|
3
|
|
优秀专家
|
|
3
|
|
高校跨世纪人才、
自治区“八桂学者”聘任者、三八红旗手
|
|
2
|
|
高校
(行业)
教学名师、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
|
2
|
|
技术能手
|
|
1
|
|
奖励分计分办法:
⑴
在各项奖励分值中:独立完成者获满分,集体完成第一排
名获分值70%,第二排名获分值40%,第三排名以后均获分值30%。
⑵一个学术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计分,不累加。获多项学术奖的,可累加,但累加奖励分不超过6分。
⑶劳模及其他专门人才获多项者可取得最高奖项分值,不可多项累分。
第七条
各种材料的审核由学院教务科研处、人事处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的赋分工作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