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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在学院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书记、院长为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分管副院长负责具体布置、协调和落实疫情报告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师生疫情信息收集和汇总上报学院;党(院)办、后勤管理处、学工处负责全院师生疫情汇总和向上级、疾控中心、卫健部门及社区报告。
二、卫生所负责日常传染病信息收集、登记和上报学院。
三、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是传染病报告义务人,日常自身出现传染病症状或发现传染病疑似人员,应主动报告辅导员和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报告卫生所和学院。
四、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各班级加强学生晨午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踪与登记,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应及时报告辅导员,由辅导员报告系部,由系部报告卫生所和学工处。卫生所负责进一步排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早发现、早报告。
(二)卫生所在日常诊治过程中,注意筛查传染病病人。医生发现病人有传染病早期症状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所长,所长组织医生进一步排查,并向后勤处和学院报告。
(三)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卫生所应在24小时内上报学院。学院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疾控中心和卫健部门报告。
(四)法定报告传染病病种及时效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甲类传染病2小时内上报,乙类、丙类24小时内上报(乙类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报告时限为2小时)。
(五)学院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学院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疾控中心和卫健部门报告。
(六)报告方式
1.在晨检或因病缺勤病因追踪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由学生到辅导员、到卫生所、到部门负责人、到学院领导逐层报告。
2.卫生所在门诊诊疗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由首诊医生到所长、到部门负责人、到学院领导逐层报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登记本及传染病报告卡,把应报告传染病的报告内容按登记本及报告卡项目逐一完善填写。
五、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