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21〕18号)、《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三个文件精神,为达到公开、透明、合理、规范的目的,优化开云师生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零星维修工作管理,提升零星维修业务能力,高效、快捷、合理地完成零星维修工作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校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星维修项目指种类繁杂、难度较小、单次维修金额达不到财厅规定的基础采购限额的校内土建安装工程,包括:公共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维修、工程量较小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采 购
第三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每年进行一次采购;对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评价,当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考评不合格时立即更换,进入下一个零星维修服务单位采购程序。评价细则详见第七章。
第四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的采购需求由基建处申请。
第五条 零星维修结算价的计算:实际结算总价=(材料单价×实际用量+机械单价×实际台班+人工单价×实际工日)×(1+综合系数)×(1+税率)。
第六条 综合系数为零星维修投标单位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原则上为≤1。
第七条 实际结算总价包含设备材料费(含损耗)、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检验实验费、水电费、利润、风险包干费、维保费、成品保护费、相关政府部门的报验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第八条 采购前,参考最新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基建处负责提供零星维修项目清单、单价、招标控制价,并初拟施工合同,经审计室审核后提交至采购办进行采购工作。
第九条 采购办负责零星维修服务单位的采购工作,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办、基建处、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审,并选定零星维修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当上个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服务期内考评为“优秀”时,该单位应作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项目由维修需求部门或个人报修至基建处,基建处统一安排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一项维修任务均需维修需求部门或个人以纸质或网上报修的形式报至基建处。
第十四条 保修单上必须填写报修联系人、联系电话、报修地点、报修内容及报修时间。
第十五条 接到维修任务后,基建处管理员和零星维修服务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对维修任务进行现场查勘,并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第十六条 单项维修预算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维修项目,经处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维修。
第十七条 单项维修预算在5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不含2万元)的维修项目,基建处编制简要维修方案及预算,经处领导审核,分管基建处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维修。
第十八条 单项维修预算在2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维修项目,基建处编制简要维修方案,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预算,经处领导审核,分管基建处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维修。
第十九条 单项维修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基建处编制简要维修方案,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预算,经处领导审核,分管基建处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后予以安排维修。
第二十条 如遇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教职工正常工作、严重影响教职工及学生校内正常生活等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的项目,基建处管理员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具体情况,得到处领导或基建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立即组织维修,同时补办相关申报手续。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在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实施维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校内各部门、学院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负责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施工维修工作,并做好施工管理、资料归档和报验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需设立校内专职管理人员,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 维修项目实施前,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必须对项目中涉及的管理员、维修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环境等交底工作,并做好三级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需制作校内专职管理人员联系表,加盖公章后送基建处备案。人员有变动时,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专职管理人员联系表中应设置不少于3人作为常态管理人员,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管理工作无空挡、无死角。
第二十七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接到维修任务时要求需立即响应。一般维修任务要求在3小时内需组织维修人员、设备和材料开展维修工作,紧急维修任务要求在1小时内开展维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管理人员应督促零星维修服务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及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地下管网等设备设施,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要规范处置。
第二十九条 维修过程中,基建处管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中间环节验收,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涉及工程签证的,及时通知审计室审计人员参与验收。加强对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材料采购过程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前,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应将材料样品报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核准后采购,学校施工管理人员应做好材料样品留存、记录及材料进场查验工作。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条 维修项目完工后,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三十一条 维修项目完工后,由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校内专职管理人员报基建处,基建处组织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审计室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验收。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原则上需使用部门参与验收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项目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验收书》由校基建处按要求存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支 付
第三十三条 各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每月将上月零星维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至基建处,基建处编制工程结算书送审计室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基建处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审计室复核上月已完成的零星维修工程量,并审定上月零星维修工程的结算价,审计工作完成后,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向基建处提供完整请款资料。基建处收到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提供的完整请款资料后,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工程款的支付。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审计室审定的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价,基建处申请支付审定结算价的97%予零星维修单位,剩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将剩余质保金及时支付至零星维修服务单位。
第七章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评价
第三十六条 服务周期内,由评价小组根据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在实施维修任务的响应速度、维修质量、管理能力、资料整合等各指标进行评价,评价小组由审计室牵头会同基建处、设备管理处及使用部门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在服务周期内的评价成果作为下一个零星维修采购周期投标评审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八条 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对零星维修服务单位的评价采用百分制考评,采购结果选中的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即赋50分,然后在服务过程中采取动态评分。
第三十九条 校内需派发零星维修任务时,校内专职管理人员联系表中的常态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均需保持畅通,当开云基建处管理员均不能联系上常态管理人员时,每次扣除5分的考评分。因此造成开云重大财产损失、名誉严重受损等影响恶劣的,每次扣除10分的考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次扣除20分的考评分。
第四十条 零星维修过程中,未经基建处管理员核验或同意擅自进行隐蔽工作的每次扣除5分的考评分。因此造成开云重大财产损失、名誉严重受损等影响恶劣的,每次扣除10分的考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次扣除20分的考评分。基建处管理员要求拆除重新核验的,其相关拆除、修复等费用由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承担。因质量、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核验的,未核验部分相关维修费用予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 零星维修工程完成后,由于质量问题需进行返修的,每返修一次扣除5分的考评分;因返修不及时或返修不达标造成开云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名誉严重受损等影响恶劣的,每次扣除20分的考评分。
第四十二条 零星维修服务单位响应及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紧急零星维修任务,并修缮成果合格的,每次增加5分的考评分。
第四十三条 合同服务周期内当动态考评低于30分及以下的基建处要求零星维修服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未达到合格的,动态考评分低于20分及以下的,不再派发新的零星维修任务,启动零星维修合同解除程序和新零星维修服务单位采购程序。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服务周期结束后,评价小组对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考评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至7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当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被评价小组评价为优秀的同意其参加下一周期的采购竞选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当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被评价为合格的同意其参加下一周期的采购竞选;当零星维修服务单位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参加下一周期的采购竞选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