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党纪法规 >> 正文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16:50:00 | 编辑:weib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的通知
桂纪发〔20145
 
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巡视机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备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国有企业、各高等学校党委(党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治区党委《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就严禁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重申和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严明纪律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现金,贵重礼品,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收受红包、节礼、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本通知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严格清理纠正。备级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红包、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9应当退还。不能退还的,必须上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将现金和可折价部分存入广西清廉账户(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琅西分社,账号:178512010105407039)。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领导干部上交款物的,应当开具收据作为凭证。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作为上交凭证,应要善保存。
 
对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对于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退还也不交公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按领导干部本人收受处理。
 
三、规范管理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收到上交的红包、礼金、贵重礼品、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善保管,依法处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四、加强监督执纪。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行为,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巩固纠正“四风”的成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2014128

上一篇:关于坚决整治党员干部纵酒行为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