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考试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教育考试劳务费支出管理,维护教育考试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教育考试工作安全平稳运行,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教育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考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和教育部、教育部考试中心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选拔性考试、水平性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考试组织实施期间,根据工作要求,参与考试命题审题、试卷监印保管(含运送、分发)、面试、监考巡视(含网上巡查)、阅卷(含扫描)、数据处理、报名、体检、考务组织、安全保障、录取及毕业证审核等履行教育考试职责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费是指由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用财政资金向参与考试组织实施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安排的工作人员,其劳务费由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作人员;由考点单位安排的工作人员,其劳务费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拨付到考点后,由考点单位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符合购买主体条件的教育考试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购买考试服务的,考试劳务费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统一支付给服务单位,由服务单位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教育考试劳务费支出坚持依法合规、从严控制、谁用人谁支付的原则。
第六条 教育考试劳务费计发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的考试日和实行 24 小时封闭管理的按休息日核计。
第七条 教育考试劳务费支出标准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核定。各岗位测算标准如下:
(一)命题入闱、试卷监印保管(含运送、分发)、监考巡视(含网上巡查)、数据处理、报名、体检、考务组织、录取等工作人员:以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所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机关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2 倍以内,具体标准由各组考单位在限额范围内自定。
(二)面试考官:以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所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机关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3 倍以内,具体标准由各面试单位在限额范围内自定。
(三)命题审题、阅卷(含扫描)、毕业证审核、安全保障、搬运试卷、后勤保障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的人员:按协议协商标准支付劳务费。
第八条 支付劳务费时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扣减或停发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一)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操作,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其它因工作人员本人原因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专职履行教育考试职责的人员,教育考试实施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后须优先安排补休,休假天数原则每月不能少于 4 天;不能安排补休的,可参照本办法计发,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规定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