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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kaiyun官方网站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2-28 08:16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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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管理,充分调动部门开源节流积极性,提高学校人、财、物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社会服务收入指各部门在履行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服务业务职责以外,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资源、名义依法合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创收收入。

社会服务收入中需上缴上级部门或返还校外合作单位的部分,按照相关文件或者有效协议执行,扣除上缴或返还校外合作单位部分后的余额确认为应分配收入。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成本费用由承办部门承担,从部门分成收入中扣减。

办法适用校内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严格区分有偿服务与本职工作、对内服务与对外服务原则。

对内有偿服务原则上以支定收,按直接成本收取费用,不得作为部门创收项目。对外一律按照市场价格实行有偿服务。

严格遵照“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

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前,必须在学校“社会服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申报。

创收分配应遵循“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注重激励机制设计,确保项目参与者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但不能巧立名目违规发放。

第八条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将应在社会服务项目中列支的成本在学校事业经费中开支。严禁借用其他账户或部门名义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对擅自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部门,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原则。

有偿社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做到收入渠道正当,收费项目合理,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校社会服务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社会服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处的要求使用和开具票据,需要办理收费备案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社会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应足额及时上缴财务处。项目完成后,财务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的《部门社会服务收入通知单》划拨经费专项到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部门在社会服务项目分成收入中开支的各项支出应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票据,不能白条报账或以领代报。对无完税劳务发票支付的工资、劳务费及课酬等,由财务处按规定从其个人所得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按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应由社会服务项目负担的各项成本费用(如课酬、考评费、督导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视频监控服务费、交通费、耗材、水电费、办证费、财务管理费、手续费、税金、折损费等),从该项目部门分成收入中列支,不得挤占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项目,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项目内容及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能管理收入

(一)收入内容

职能管理收入是指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收取的管理性收费形成的收入。

(二)分配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收入归学校所有,不予分配。

第十六条  能服务项目收入

(一)收入内容

职能服务收入是指不属于本部门基本职能,但属于根据本部门职能延伸而开展的以学校资源为基础的服务性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学校配备的设备设施开展的技能培训、鉴定考证、学历继续教育、产品生产、零件加工、技术服务等收入。

(二)分配比例

1.培训鉴定服务类

分配比例:学校10%,承办部门90%

2.学历继续教育类

分配比例:学校10%,承办部门90%

3.产品生产类

分配比例:扣除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后,学校10%,承办部门90%

4.技术输出服务类

分配比例:承办部门100%

5.财政专项资金委托服务类

分配比例:承办部门100%

第十七条  社会化测试服务费收入

(一)收入内容

社会化测试服务费收入是指以学校或部门名义收取的各类社会化测试的报名费、承办费,主要包括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普通话测试报名费、各类技术技能考核报名费以及其他社会化测试报名费和承办费等收入。

(二)分配比例

扣除上缴部分后,学校10%,部门90%

第十八条  资源占用类收入

资源占用类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基础条件等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资源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校各类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出借、使用取得的收入,学校废旧材料及设备等资产的处置收入,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学校明确为非社会服务收入的创收或明确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收入的资源出租、出借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收支,任何部门及个人不能从中提取费用。

对于学校所属部门依法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等的转让收入,按《开云kaiyun官方网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 社会服务项目,按具体合同(协议)规定执行。

二十 社会服务项目扣除成本费用之后,创收利润由承办部门自行分配。

(一)用于发放绩效。各承办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的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经部门职工大会通过的分配管理办法报人事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创收利润列入绩效总额,部门人年均绩效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给学校的人均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额度。

(二)用于改善承办部门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等方面的条件。

(三)部门按规定使用的创收利润,年终应向本部门职工公布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的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二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202411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