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社会保险费。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因受疫 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减轻税费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20%;对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 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按50%征收等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减免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其他民营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的,出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
四、财政金融支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10 亿元资金,采用间接补贴方式,给予银行机构2%的利差补贴,由银行机构根据现有利率水平,直接按降低2%后的利率向工业企业及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 工商户)发放贷款。推动国开行拿出不少于50亿元低成本资金支持广西疫情防控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其中包括不少于20亿元规模的国开行 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30亿元规模的三家城商行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开行转贷款。
五、降低用电、用气、用水价格。自2020年2月1日起至 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自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对广西已开通天然气长输管线市、县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企业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临时降低5%- 10%,未开通天然气长输管线的市、县可选择参照执行,并于2月22日起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享受门站价格阶段性下调的红利。自2020年2 月1日至6月30日,临时降低工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
六、实施创业奖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的农民工新创办市场主体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按10000元/户标准发放,个体工商户按3000元/户标准发放。
拉动居民消费。为释放消费潜力,支持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扩大居民消费,举办“壮美广西·三月三暖心生活节”,带动线下零售、住宿、餐饮以及旅游等行业迅速回暖。
七、提供便利市场准入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政务服务,发布线上办理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告,引导申请人网上办理业务。
八、划设豁免登记区域。根据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在各县(市、区)内设立1-2个无需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经营区域,为经营者创造更多创业机会和空间。
九、支持线上餐饮配送业务。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快速开通线上餐饮服务,拓宽集体供餐配送单位等网络配送渠道,全面推行“无接触配送”,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
十、推广网上办理检验检测业务。广西质检院通过客服电话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见面”式业务咨询服务,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广无接触的“一站式”网上业务办理,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发放检验报告,帮助企业节省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