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1)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填入《发展对象人选备案登记表》。
(2)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3)党支部对发展对象人选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填写《发展对象人选公示情况登记表》。
(4)设有党总支的,党支部将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情况报党总支进行审议。
8. 上级党委备案
(1)对公示没有发现问题的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及时(一般在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15日内)向上级党委提交进行备案的请示,上报备案的材料包括:
①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表。
②思想汇报。
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④发展对象人选备案登记表。
⑤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人选会议记录(复印件)。
⑥发展对象人选公示情况登记表。
⑦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2)上级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培养教育时间是否满一年,培养教育措施是否扎实有效;发展对象人选是否每个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党支部是否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发展对象人选表现是否突出,党员群众对其是否认可;发展对象人选是否进行了公示,群众有没有反映等,研究提出意见,填入《发展对象人选备案登记表》中有关栏目,及时(一般在接到党支部报送材料后15日内)将报备材料退回党支部。备案同意的,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9. 确定入党介绍人
(1)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2)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撰写自传。
10. 进行政治审查
(1)在审查发展对象的个人自传后,党支部(也可由上级党组织)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其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其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其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政治审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①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一般使用统一格式的政治审查函(参考例文3-5)和政治审查回函。
②需要外调的,一般需要派出2名正式党员或1名正式党员带1名预备党员,调查时注意做好笔录。
(2)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11. 开展短期集中培训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时(一般在列为发展对象后3个月内)组织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3天(或24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结束时,由培训单位开具培训证明或结业证书,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