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基建及修缮项目,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房屋、道路、围墙、鱼塘挡土墙、水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校园绿化美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及修缮项目应严格执行学院审批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科学管理。
第二章 立项 审批设计上控价编制
第四条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型修缮项目,后勤管理处相关职能科室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在每年5月至9月准备好相关材料报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报财政厅进行下年度的预算项目评审。
每年11月前,后勤管理处各职能科室根据学院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结合各部门、各系的实际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的基建及修缮项目预算。为了保证预算的合理性,重要项目可委托区财政厅定点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算或概算。经后勤管理处领导研究确定预算项目后,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拟建项目的相关条件,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报学院审批。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采购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区工信委和区发改委审批投资计划。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学院审批并已有明确年度预算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各职能科室指定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完成时间要求,提前开展项目报建、勘测(钻探)、设计、审图、上控价编制等工作。
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最新市场信息价等技术资料编制好采购上控价(需控制在年度预算计划内)和拟好项目建设请示文件,经科长和主管副处长审核后,交秘书打印成正式文件,由处长审定并加盖后勤管理处公章后报学院审批。
5万元至200万元的项目,须选择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单位进行工程设计、造价服务。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年度基建和维修项目预算规模,提出采购申请,并一次性选择2-3家定点单位作为学院当年工程设计、造价服务成交单位。供电供水等特殊项目没有定点公司的,可向社会采购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造价服务单位。采购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由科长提出名单并指定组长,并经主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设计费、造价咨询费、项目建设请示文件等按程序报学院审批。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学院和区财政厅相关管理规定采购勘测(钻探)、施工图设计和上控价编制单位。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查设计图纸,严格把好上控价编制关,发现问题要及时与设计单位或上控价编制单位沟通并修改,防止因漏项造成预算出现重大偏差。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临时应急项目,参照第五条和第六条,由后勤管理处职能科室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或概算,报学院审批立项后,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和上控价编制。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在项目设计初期,组织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水电组长、保卫处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网管中心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勘察项目现场,明确项目使用要求,环境布局要求,道路、排污、供水、供电、网线、监控、闭路电视等线路布局要求等。设计结果也应经过上述人员和部门认可。
后勤管理处职能科室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监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由职能科室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后勤管理处职能科室要监督设计单位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条 日常小额维修项目和紧急突发维修项目,预计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管理员定价,报科长同意后施工;500元至5000元的,由科长会同管理员现场核定工程量和费用,经主管副处长审核并报处长审批后施工,并以报修单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5000元以上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施工单位采购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请示文件经学院批复后,属于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单位采购的项目,由科长提出采购小组名单并指定组长,经主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采购小组按照学院和区财政厅的相关管理规定采购施工单位。
采购预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申请表批复完成后,报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
自主询价采购的项目,采购小组应广泛向潜在供应商发放询价函(含电子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文件提交到采购小组指定地点,采购小组按规定截止时间开标和议标。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和区财政厅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采购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及时与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和中标单位联系,拟定施工合同,经科长、主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后,协同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原则上,所有合同均需加盖学院公章;集中采购合同签字代表为分管院领导,采购合同中注明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分散采购合同签字代表为处长。
对于永久性建筑工程,还需按规定将合同报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的施工合同,也应当按规定备案。
重大项目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由后勤管理处指派,原则上由原来的项目负责人担任;一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工地代表职责。
第十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由主管副处长与保卫处共同协商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四条 科长和工地代表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科长和工地代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必须经科长、主管副处长同意后,在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现象。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院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把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十七条 科长和工地代表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科长和工地代表负责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由工地代表负责项目安全文明、规范、质量、造价、进度等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执行直至竣工验收。科长、主管副处长需经常深入工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科长负责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基建管理科负责对此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涉及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期等,工地代表应及时了解情况,做好见证取样,尤其是隐蔽工程要留好影像资料,及时向科长、主管副处长报告,由科长或主管副处长组织人员会商,确定变更方案,按程序报学院审批,并及时予以签证,作为结算核增依据;工程量减少的变更,及时做好记录和签证,作为结算的核减依据。
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材料管理:工地代表要求供应商提供三种以上的主材样品,严格按清单描述控制材料等级和参数,由工地代表、科长、处领导现场确定材料品种,水电材料需经水电组长认可,装修主材需经使用部门负责人认可,重大工程的主材需经院领导认可。相关人员签字留样作为验收依据。
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基建及修缮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对设备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见证员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为了控制施工过程中造价与管理,招标文件制定中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明确。
工地代表等我方人员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各种书面资料,及时归档,建立项目档案,杜绝资料丢失和事后补办手续的行为,以便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送交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项目审计结算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85%。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量完成的情况控制好付款额度,并详细记录付款明细账,避免出现超付或不进行竣工结算现象。
第四章 竣工验收 审计结算 质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报监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主管基建副处长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主管基建副处长会同保卫处和施工单位积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消防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科长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非报监项目,由科长提出验收小组名单并指定组长,验收人员应包括专业人员、使用部门代表、水电工代表等,并经主管副处长、处长同意。验收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项目的质量验收,所有成员均应参加现场验收工作,对质量认可后签字确认、接收,并及时与使用部门进行移交。
工程量验收:验收小组成员除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外,还必须对工程量现场收方,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依据,严格核算。核增、核减内容必须以签证单为准,最终形成工程量确认清单,小组成员和施工方共同签字盖章,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算: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中财政拨款占50%的,须由财政厅相关机构进行竣工结算评审;未达到财政厅评审规定条件的公开招标项目必须送学院审计部门审计;非公开招标的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送学院审计部门审计;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应送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由审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审计。
送审时限: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将审计所需的工程资料和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收集整理并初审,注意核减在施工过程中取消的工程量,然后交科长和处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后勤管理处形成书面报告,送交审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手续,并按审计反馈意见和要求及时补充审计所需的资料。
支付结算款前,项目负责人注意核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拖欠的水电费。
第二十八条 质保管理:工地代表负责项目的结算支付、发票追索,在支付结算款前,施工方必须开具项目的全额发票,否则不予支付。
工地代表在完成项目的结算支付后,按学院规定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并负责项目的质保管理,在支付合同质保金前必须组织对质量进行复检。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按合同督促施工方整改。
第五章 档案管理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工地代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时间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长是全处基建及修缮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副处长对主管的科室及员工负监管责任,科长对本科室员工负监管责任。处领导、科长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的法纪、廉政教育,加强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