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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危旧房改造新建房分房办法
为更好规范教职工危旧房改造新建房分房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为综合评分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危旧房改造新建房的分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学院危旧房改造新建房分配资格的职工,分为还建户和非还建户两种。
第三条 按职工综合情况计算总分,本院双职工以总分分数高的一方计分。
第四条 本办法的排序标准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房。若总分相同则按基础分、工龄分、校龄分、学历学位分、附加分、奖励分顺序及其赋分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选房。
第五条 计分截止时间为住房分配赋分之年月(离退休人员截止时间为离退休之年月)。
第六条 计分办法
总分=基础分+工龄分+校龄分+学历学位分+附加分+奖励分
1.基础分:详见基础分值表(表一)。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凡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或担任管理职务的教职工,从职务(含任职资格)取得之日起可选择就高不就低取得相应的最低分。从任期起,每一年增加0.5分,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12计算(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实际任职年限计分。但教职工的基础分均不能超过其所属档次的最高分(只计算到本档次最高分止)。
表一:基础分值表
专业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 |
工勤人员 |
职务 |
分值 |
职务 |
分值 |
职业资格 |
分值 |
教授、 正高人员 |
55-60 |
副厅级、 副巡视员 |
61-65 |
高级技师 |
41-46 |
副教授、 副高人员 |
46-52 |
副院长、 院副书记 |
55-60 |
技师、 30年工龄以上工人 |
36-41 |
讲师、 中级职称人员 |
38-43 |
正处级、 调研员 |
50-55 |
高级工、 20-30年工龄工人 |
31-36 |
助教、 助理级职称人员 |
30-35 |
副处级、 副调研员 |
45-50 |
中级工、 10-20年工龄工人 |
26-31 |
助理级职称以下人员 |
25-30 |
正科级、 主任科员 |
40-45 |
1-10年工龄工人 |
20-25 |
|
|
副科级、 副主任科员 |
35-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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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
30-35 |
|
|
|
|
办事员 |
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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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龄分:从参加工作的时间算起,每一年计一分,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12计算(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离退休人员计到离退休年月止。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学龄)从入大学起,按学制每年加1分;高中毕业入中专、技校者,按学制每年加1分,初中毕业入中专、技校者从参加工作起计分。参加工作年限以人事部门核定的为准。
3.校龄分:在学校工作的时间,每年计0.1分,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12计算(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
4.学历学位分:(注:以最高学历学位计算,截止时间为住房分配赋分之年月)
(1)博士学位:12分
(2)双硕士学位:9分
(3)硕士学位:8分
(4)研究生班:7分
(5)双学士学位:7分
(6)学士学位:6分
(7)本科学历:5分
(8)大学专科:4分
(9)中专学历:2分
5.附加分:附加分可以累计
⑴本院双职工加分以非计分一方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为准:
高级职称或处级及以上2分;中级职称或科级1.5分;其余人员加1分;
⑵烈属、革命伤残废军人加3分,两者兼有,只加3分;
⑶军属、转业或复退军人加1分,两者或三者兼有,只加1分;
⑷归国华侨,直系台属、侨眷加2分,两者或三者兼有,只加2分;
⑸独生子女加 1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如离异的家庭,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加分)。
6.奖励分:详见奖励分值表(表二)。凡开云教职工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以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以及国家及省级其他专门人才。
表二:奖励分值表
获奖励级别 |
获奖项 |
等次 |
分值 |
备注 |
|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
|
6 |
|
国家级 |
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 |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
5 4 3.5 3 |
|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
|
5 |
|
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军功奖 |
|
4 |
|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
4 |
|
三八红旗手 |
|
3 |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
|
3 |
|
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
|
3 |
|
全国技术能手 |
|
3 |
|
省部级 |
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 |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
4 3 2 1 |
|
劳模、五一劳动奖章 |
|
3 |
|
军功奖 |
一等 |
3 |
|
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 |
|
3 |
|
“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
|
3 |
|
优秀专家 |
|
3 |
|
高校跨世纪人才、自治区“八桂学者”聘任者、三八红旗手 |
|
2 |
|
高校(行业)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
|
2 |
|
技术能手 |
|
1 |
|
奖励分计分办法:
⑴在各项奖励分值中:独立完成者获满分,集体完成第一排名获分值70%,第二排名获分值40%,第三排名以后均获分值30%。
⑵一个学术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计分,不累加。获多项学术奖的,可累加,但累加奖励分不超过6分。
⑶劳模及其他专门人才获多项者可取得最高奖项分值,不可多项累分。
第七条 选房顺序
(1)还建户、无房户、未达标户均按第六条“计分办法”评分。
(2)因前期已报名业主退出购房资格导致空缺的名额,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决定增补人员名单。增补购房户按第四批次顺序选房,计分办法按本选房办法第六条“计分办法”评分。
(3)选房顺序如下:
选房顺序 |
类型 |
选房顺序说明 |
备注 |
120平 |
140平 |
1 |
还建户 |
还建户无论选120㎡还是140㎡,均为第一批次选房 |
相同选房顺序的业主按照选房办法的分数排序确定选房顺序 |
2 |
无房户 |
无房户选择120㎡户型为第二批次选房人员 |
副高级(含)以上职称选择140㎡户型为第二批次选房人员,中级(含)以下职称选择140㎡户型为第三批次选房人员 |
3 |
未达标户 |
无论选120㎡还是140㎡,均为第三批次选房 |
4 |
增补购房户 |
无论选120㎡还是140㎡,均为第四批次选房 |
说明:选房顺序按1、2、3、4顺序选;无房户选120平的户型时按第二顺序选;若中级(含)职称以下的无房户选140平的户型,按第三顺序选房,需要和未达标户一起按分数排序选房。增补购房户无论无房户还是未达标户均为第四批次选房位。
第八条 各种材料的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学院教务科研处、人事处协助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的赋分工作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