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高等学校实验室(含实训室,下同)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4〕1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24〕581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2024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要求逐条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到岗。
(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各单位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二级学院实际,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压实风险防范管理责任。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尤其是对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做好准入教育及应急处置培训,要对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管控,落实个体防护,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一)二级学院自查整改(5月23日—5月31日)
1 .各 单 位 参 照 《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检 查 项 目 表(2024)》(附件 1), 组织本单位各级各类实验室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要立整立改,不能立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完成,不能保证安全条件的必须暂停实验。
2.各单位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做好整改记录,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本次自查按上级要求需填写《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2024年)》(附件2)上报。
3.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重新核定本单位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建立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对重要危险源严格管理。如实填报《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备案表》(附件4,随本年度自查报告一同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对分级分类结果进行复核抽查,一级实验室信息最终上报教育厅备案)
4.各单位根据本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2024年)》(附件5)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4年)》(附件6)。
(二)学校现场复查(6月1日—6月7日)
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复查工作,重点对立行立改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以及限期整改隐患的责任人落实和整改方案制定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及时整改或未制定明确整改方案的实验室,将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完成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6月11日前,学校向教育厅提交《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三、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将本次安全检查情况形成客观详实的总结报告,按附件格式提交《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2024年)》《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备案表》《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4年)》,于5月31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到教务处,电子版通过OA发送给教务处朱达亮,联系电话:0771-3243180。
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
2.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2024年)
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4.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备案表
5.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2024年)
6.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4年)
教务处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