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3-06-19 09:15 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设备管理中心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17〕6号)予以废止。 附件【桂财资〔2022〕31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次 上一篇: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下一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关闭】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