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17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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